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告 詹陳月

訴訟代理人 詹義正

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固

被告 李孟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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