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告 詹陳月
訴訟代理人 詹義正
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固
被告 李孟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