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94號原告甲○○○
乙○○原告與被告 王進丁 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間因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8,899元(即系爭
2筆土地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