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旗津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瓊瑞 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即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鄭瓊瑞因於民國94年間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5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4596號),判處罰金銀元1,000元,已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前罰金罰金鍰高提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