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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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8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方柏凱 、 方健燁 、 方元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查詢有無被繼承人 方錦章 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函覆(家事事件公告除監護、輔助宣告外,其公告為自103年6月1日起至查詢當日之應為公告之家事裁判,惟被繼承人方錦章係於101年5月3日死亡,已逾上開可查詢之範圍。)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