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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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8號聲請人 簡榮聰 相對人 林益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林益成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詎到期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且此為票據法所定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無效。此觀之,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規定自明。經查:如附表所示本票四紙均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四件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四紙本票均為無效之本票,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10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未載│100,000元│100年3月3日│CH362938││├──┼─────┼───────┼───────┼─────┼───┤│002│未載│13,000元│100年3月16日│CH428599││├──┼─────┼───────┼───────┼─────┼───┤│003│未載│13,000元│100年3月17日│CH428595││├──┼─────┼───────┼───────┼─────┼───┤│004│未載│13,000元│100年3月18日│CH42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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