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70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70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葉美伶
被   告  柯智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7月10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美雲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貳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所簽訂借款契約書第22條約定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
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30萬元,並約定按年息9.27%計算之利息,並自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
,至107年3月15日止,尚欠本金185,420元及約定利息、
違約金未依約繳還。爰依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還款
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應認其為真正,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
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其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契約及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周美雲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翁挺育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合計1,99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