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434號
原   告  王淑卿
被   告  古景模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景模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25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2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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