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402號債權人宇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泓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明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
「及」字)㈣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