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404號債權人 簡馨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仁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支票票號AI0000000之支票正反面影本。(因由債權人所提支票票面金額記載不清,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珮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