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399號債權人 陳怡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眾甫有限公司劉美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對債務人眾甫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聲
明書,立約人僅為劉美定)㈢提出清晰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㈣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
執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影本)㈤提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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