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六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乙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抗字第二八九號著有裁判可稽。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一號,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判決),有該等判決書在卷可憑,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