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義郎選任辯護人李慶榮律師
朱盈吉律師 劉建畿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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