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鈺雯 代理人 黃耀平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鈺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1年3月14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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