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鄞武英俊 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鄞武英俊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1年4月11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孫秀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