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越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鴻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