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8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世宗張元斌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主張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2筆土地(下稱系爭2筆土地)所為買賣關係不存在,並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被告蘇世宗訴請被告張元斌將系爭2筆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則原告乃本於代位權主張被告蘇世宗對被告張元斌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而系爭2筆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各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後加總之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342,774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有系爭2筆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各一份在卷可稽,爰就先位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42,774元。又原告備位聲明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併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而觀諸原告提出之本院債權憑證執行名義所載之金額為144,579元,則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為144,579元,則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144,579元。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其中價額高者即1,342,774元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42,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1,550元,尚不足12,815元(計算式:14,365-1,550=12,815),應予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任婉筠附表(均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9,900元/㎡×土地
面積67.31㎡×被告權利範圍1/3=222,123元㈡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8,025元/㎡×土地
面積279.29㎡×被告權利範圍1/2=1,120,651元上開㈠至㈡合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42,7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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