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25號原告 林竣偉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杜浦數位安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松廷 上列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9日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其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被告給付自111年5月20日起自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9萬5000元及各期自每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3項為係請求被告給付112年5月薪資差額435元及其法定利息。訴之聲明第4項為被告應自112年5月20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5796元至原告個人退休金專戶。依原告起訴狀所提出之委任狀,其出生年月為81年11月,其經被告於112年5月19日終止勞動契約,至強制退休年齡65歲,約有25年,依前說明,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最多以5年計,則以原告主張前述薪資9萬5000及被告應按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5796元計算,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為604萬7760元【計算式:(9萬5000+5796)×12月×5年=604萬7760】,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核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或選擇,不併計其價額。加計訴之聲明第3項之435元,總計為604萬8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895元。次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確認僱傭關係涉訟,就該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萬0597元(計算式:6萬0895×2/3=4萬059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萬0298元(計算式:6萬0895-4萬0597=2萬029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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