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6號聲請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對人 陳建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通知函)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後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將上述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讓與事宜,乃以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遭郵局退回,因相對人之戶籍已被強制遷至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二件、債務人通知函一件、退件信封一件、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通知函、退件信封、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