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6號聲請人 林明錦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曾怡婷┌─────────────────────────────────────┐│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臺灣中小企│臺灣中小企│94年6月20日│10,000元│0000000││││業銀行五股│業銀行五股│││││││分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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