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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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聲請人 黃惠政 代理人 陸詩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詳加說明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18筆,現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107,831元,其所負債務總金額為216,143元,資產顯然大於負債,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二、請陳報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三、請提出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自109年12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