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 林高德 訴訟代理人 蕭惠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振臺┌──────────────────────────────────────────────┐│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2241│2,24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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