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4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犯重利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於96年4月2日執行羈押,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被告業已審訊完畢,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