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622號債權人起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茂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茂暄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釋明本件續約人為乙○○,其得對茂暄有限公司請求服務費之依據為何②提出債務人業已終止保證服務契約之依據③釋明每月之保金服務費為何,惟債權人於民國96年4月18日所提之陳報狀中,僅要求更正債務人名稱,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與保全服務開通通報,標的物名稱均為黑白虎服飾行,並非茂暄有限公司。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