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030號債權人健陽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才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洲風尚診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查報債務人亞洲風尚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資料,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8月1日、民國106年10月30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並敘明理由。㈣查報請求貨款之釋明資料(如發票、簽收單據)。」,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