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8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鴻森輔佐人張如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