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勞小字第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建宇
法定代理人 王采崢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茗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
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2年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