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李梓鴻
被   告  劉定春
訴訟代理人  詹修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時
四十六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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