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欄第21行之「91年5月28日」、第23行之「晚間19時25分(即警詢完畢)」分別更正為「91年3月1日」、「下午17時許」,另犯罪事實欄第24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7行之「安非他命」均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徐錦純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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