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9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985號

原告 周春燕

被告 劉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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