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消簡字第14號
原告 鍾東樺
訴訟代理人 謝春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50元,惟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徵收裁判費,本件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自行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4,850元(因本院無從判斷各原告間係如何分擔已繳納之裁判費4,850元)後如數向本院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錫欽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
鍾東樺
73,032元
1,000元
2
吳燦鈞
86,044元
1,000元
3
方薇雅
107,450元
1,110元
4
紀雅明
107,450元
1,110元
5
陳淑女
68,415元
1,000元
合計
5,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