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小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朴小字第136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被   告  官品樺 (原名:官宏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223元,及其中新臺幣27,046元自民國
96年7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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