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吳森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秀芬 等七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41,731元﹝計算式:(900元×17302.52平方公尺×1/3)+(1,500元×5101.95平方公尺×1/3)=7,741,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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