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育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育民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