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40號聲請人 黃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清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載明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及請求之利率為何?(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台端提出之本票,未有利息約定之記載,又台端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載不一致)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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