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森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沒收(二)欄第三行及第五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海洛因」之誤寫,應分別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沒收(二)欄第三行及第五行原記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海洛因」,惟實際上本院將系爭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係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659號卷第19頁)。因此,本件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從而依上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