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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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原告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眾星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複代理人 陳禹岑 律師被告縱橫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立功 被告 李鼎 國際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鼎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芬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