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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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禮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貳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