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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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無法律上利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021號上訴人 黃典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王憲義 等間確認無法律上利益等事件,對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1日原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萬3,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03年10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10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已經本院於103年10月14日以103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駁回,並於103年10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9、20頁)。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17頁),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黃豐澤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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