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堅選任辯護人陳秉宏律師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 律師被告 林宏語
張嘉翔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邱振宗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少連偵字第3號、111年度偵字第10181號、112年度偵字第6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六日下午十六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乙○○、丙○○被訴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下午14時29分宣判,惟因颱風來襲,高雄市停止上班上課1日,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