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03號上訴人即原告 馮依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世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000000-000000=45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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