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淳凱選任辯護人李宏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3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紀淳凱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紀淳凱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1月7日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