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簡字第11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揚清選任辯護人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部分漏載「彭傑義律師」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部分漏載「彭傑義律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補充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