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6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國星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玉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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