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4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林正樑 (歿)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1日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526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書記官處分書正本具狀向本院請求對債務人林正樑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業已於執行前之111年5月15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本件債務人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