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34號上訴人寶麗金住辦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英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澄外牆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對於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764元;另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149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是本件上訴人計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8,539元(計算式:3萬4,764元+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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