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8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8971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僑聲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依錡 債務人 許瑄蕓 即 許玉連 即 許玉蓮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開始強制執行之要件是否具備,執行法院應依職權審查。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除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者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係以本院105年度壢小字第494號民事判決換發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464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許瑄蕓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記載如對債務人僑聲事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瑄蕓給付。經命債權人提出對債務人僑聲事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證明而未提出,無從認定本件執行名義就請求債務人許瑄蕓給付所附條件已成就,即開始強制執行之要件尚未具備。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