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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