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簡字第70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或其繼承人)之真
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陳報本
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記載被告之確實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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