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9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9條:「依本約所
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雙方合意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附條
件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紋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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