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0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崔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佳馥 (即 崔孟珍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陳明聲請人之聲明(究為請求相對人給付債權金額、督促程序費用?抑為請求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崔孟珍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金額、督促程序費用?)。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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